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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修条例

1. 保修期限

① 产品的保修期限自出厂之日起算,通常为五年;

客户为获得对所购产品的保修期,须填写《客户信息注册表》,并传真至本企业上海总部,以获得客户和所销售产品的

注册登记,以及与注册客户对应的一系列售后服务;

对于未进行客户注册的销售产品,本企业的承诺保修期限,为自购买之日起一年;

特定产品,如订制规格产品、开发产品、国际认证产品等,其具体的保修期限,以对应产品的《产品规格承认书》有关

规定为准。


② 保修范围:在保修期限内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自然损坏;

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,不属保修之范围:

※ 工作环境或储存条件异常,超出本规定标准范围之外,所造成的损坏;

※ 不正确的操作或使用,所引起的损坏;

※ 未经本公司允许,擅自对产品进行维修而造成的损坏;

※ 自行对产品进行加装、修改、更换零部件;

※ 人为的故意破坏;

※ 不可抗拒力、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不可修复的损坏;


2. 维修范围

① 若本产品在保修期内,因器件、材质及制造技术上的缺陷或错误,而导致产品在规定的条件下不能正常工作,本公司

将予以免费进行维修或更换;

② 以下情况本公司可对本产品进行维修,但需要核收相应损坏器件的成本费及其相应运输费用:

※ 产品使用已超出保修期范围;

※ 在保修期内,因工作环境或储存条件异常所造成的损坏,或不正确操作或使用所引起的损坏,但产品尚可修复的情况;

※ 在保修期内,由于不可抗拒力、自然灾害所造成损坏,但产品尚属可修复的情况;


③ 以下情况本公司可对本产品进行维修,但除需收相应损坏器件的成本费及其相应运输费用外,还需酌情核收维修费:

※ 在保修内,因擅自对产品进行维修而造成的损坏,或由于自行对产品进行加装,修改,更换零部件而致的损坏或故障;

※ 发生产品因人为因素所造成不完整的情况,如:部分元器件被拆移、标签标贴损毁

(包括产品商标、产品标签、品检封签、出厂编号标记);

※ 人为的故意破坏;

※ 产品使用已超出保修期范围,且损坏原因为非正常使用所致的自然损坏;

④ 发生以下情况本公司谢绝对产品进行维修:

※ 产品遭严重损毁,以至无法实施修复的,如:底板断裂、严重烧毁、严重腐蚀等情况;

※ 产品使用已超出保修期范围,且已无法修复,或维修后已无使用价值的;


3. 服务承诺

① 本公司产品,自销售之日起(凭销售发票开具日期为准)30日内,若发生用户对产品的质量不满意的情况,且产品无

为和使用不当所致的损坏时,本公司将免费予以更换;

② 本公司产品在保修期内,发生正常使用情况下的自然损坏,本公司将予以免费保修,并向客户作出以下承诺:

※ 客户可将出现故障的产品直接送交就近的本公司服务网点;

※ 也可与就近的本公司服务网点进行联系,由本公司的销售服务人员为您提供帮助;

※ 本公司国内的销售服务网点详见本说明书销售服务网络的介绍;

※ 若本公司确认产品无法修复时,将免费予以更换;

※ 经本公司维修、修复的电源产品,公司将予以免费保修,为期6个月;

③ 因产品的维修工作需要在本公司总部(上海市)进行,所以:

※ 当客户将电源直接送达企业上海总部,或直接邮寄(快递)至企业上海总部的,其维修和返回运输的时间,自本企业

到电源起大约需要7~20天;

※ 若客户处上海以外的地点,由于长途运输关系,维修及运输时间可能将有20~45天左右(确切时间须视具体情况而定);

※ 如果客户对返修时间要求紧迫,并且其电源产品属常用规格的、当公司或对应办事处有留存相同规格的返修备品

(公司确保返修备品的电气性能指标达到规定要求),经客户书面确认同意,可使用返修备品予以更换;

④ 对于超过保修期的电源客户仍要求进行维修的,客户须承担维修工本费用,为该款电源现行销售价格的40%,另外:

※ 客户将电源送交办事处,由企业办事处将待修电源寄送公司上海总部;客户须另支付返修运输及人力成本费用,

计10元/台;电源修复后,公司上海总部将电源寄还给办事处,

客户到办事处进行自提,或由办事处在给客户下次送货时一并送交;

※ 如果对维修期限要求紧迫的,客户可将维修工本费用,以及电源返回运输及人力成本费用,计10元/台,直接支付给本

公司上海总部,再将电源产品快递至本公司上海总部,并随附返还地址,

本公司将负责把修复的电源产品寄送至客户指定返还地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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